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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开通专用电子邮箱接受行政复议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目前全国海关已经全部开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电子邮箱。以后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

  据了解,即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举是海关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海关收到电子邮件申请后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将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海关总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专用邮箱是:xzfysq_hgzs@customs.gov.cn。需要提请申请人注意的是,如果对广东省内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直接向广东分署申请复议。全国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专用邮箱一览表已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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