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 顾客留宿洗浴场所须实名登记 不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马朝丽实习生刘佳瑞)从今天召开的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洗浴场所经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供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住宿为主,主要以日或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酒店式公寓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即日起,留宿的顾客一律凭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不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今后,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营业的,以及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同时,对经营负责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民和旅客在洗浴场所留宿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洗浴场所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登记留宿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等信息,并即时将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如发现住宿顾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工作人员在按照旅客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后,须及时将可疑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截至目前,石家庄市区已有60余家洗浴场所完成硬件整改和治安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具备纳入旅馆业管理准入条件。其他未达标的洗浴场所凡提供住宿服务的,限11月底前全部整改达标。所辖县(市、区)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2008年3月底前必须全部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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