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保险后,员工出事故却不协助理赔 照样担责
安报讯(记者张可实习生武馨) 虽然为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员工受伤后,公司却不主动帮员工理赔。10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有果,该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范某是郑州玉发磨料有限公司(下称玉发公司)的员工。2002年2月4日,玉发公司作为投保单位,为公司包括范某在内的40名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份,保险费每人100元,共计4000元,保险期间为2002年2月4日至2003年2月3日。
2002年10月10日晚11时,范某在岗位上工作时,被冶炼炉内溅出的溶液烧伤。同年12月2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为工伤。然而,玉发公司以没有保险理赔相关手续为由,一直未协助范某理赔。
范某称,其曾告知玉发公司,保险理赔手续在劳动部门,但玉发公司却不置可否。以至于到后来,保险事故理赔期限已过,范某还是未得到赔偿。2006年12月18日,范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玉发公司及保险公司理赔范某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000元。
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玉发公司在范某发生事故并告知其相关手续在劳动部门后,应积极主动为范某办理理赔事宜,但该公司未予办理,玉发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两年的理赔期限内,未接到理赔申请,不应承担责任。2007年3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玉发公司支付范某保险金8000元,驳回范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后,玉发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造成理赔时效过期系范某自身原因所致,其公司无过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玉发公司作为办理职工团体险的投保人,没有将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事项明确告知范某,使范某未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理赔的程序,亦未积极主动为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客观上给范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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