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侯飞跃李焕)日前,经辽宁省辽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恶性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获改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十二年。
2005年5月,被告人于泞与王君已死亡在吃饭时与陈克夫及赵恩明发生口角,于泞持刀将赵恩明扎伤。
陈克夫、赵恩明离开后,王君纠集洪晓义、王庆克、种成山等20余人,在某医院找到陪赵恩明包扎的陈克夫,用刀将其扎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王庆克、于泞、洪晓义、种成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八年。判决后,辽阳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