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税款八万多地税所会计获刑
近日,被告人彭某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款8.4万余元,被罗山县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任该县地税局彭新地税所会计。
彭某在收取信用社的3345.1元税款后,又重新开具税款上缴县局,后将该税款贪污。2002年4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利用到该县地税局报账的机会,用17份定额完税证缴销凭证冲抵税票;2003年10月县地税局执法检查时事发,2004年信阳市地税局作出对被告人行政开除的处分决定。彭某退还全部赃款;2007年8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