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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称博导被劫杀案首犯合规将判死刑(图)

漫画/王云涛
漫画/王云涛

  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遭残忍劫杀,但落网的5名被告人无人被判“斩立决”,10月26日该案就已一审宣判,但因该案引起的争论却并未平息,在依据证据判决和平息民愤方面广大网友展开了新一轮的争论。昨日,本报报道了《劫杀博导为何无人偿命?中院:另有主要责任人在逃》后,部分网友仍在追问“如果另外3名案犯落网后,会不会有人为死者偿命”?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借本报专门答复网友疑问,他表示,3名在逃案犯归案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依据犯罪证据,如果能查实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法定罪量刑。

  网友观点大pk

  昨日,本报报道出街后,迅速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再度引起网友热议,截至昨晚8时,腾讯网上的评论高达923条,而新浪网上的评论也达到了332条。

  “少杀慎杀”仍是网友们争议的焦点,IP地址为121.201.11.*的腾讯网友表示,“少杀慎杀是为了少出现以往错杀的冤案,明明证据不足也草菅人命,是利益所致。如果对证据确凿的也起用少杀慎杀原则,则是执法者由一极端跑到另一极端!”有网友质疑,在这个案子中,慎杀是正确的,但少杀是否合理?

  不少网友担心“轻判”杀人犯,会让更多犯罪分子误认为杀人不用偿命,“这为那些铤而走险的罪犯又多立了一道安全的保护墙,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却会受到更大的威胁。”IP为219.137.241.*的网友称:“此判例相当于告诉犯罪分子,只要你不是故意想杀人的,你就可以放心使用暴力迫使别人告知银行卡密码,即使‘不小心’把人杀了也可以逃脱杀人的罪名,这样相当于鼓励犯罪分子使用暴力。”

  也有网友质疑:“如果不能确定谁是主要责任人就已判决,是否合法?”“会不会逮住在逃的三人后,进行重判死刑。”IP为60.164.143.*的网友更是大胆质疑广州中院的判决是否过于草率。

  少数理性网友表示支持法院判决,自称律师的网友“阿杰”称,“第一,抢劫是有预谋的,致人死亡是没有预谋的,就是说杀人没有主观性,不构成故意杀人,‘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所以只是抢劫犯罪的加重罪行,没有故意杀人;第二,法律程序上进步了,现在重程序了,‘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就是没罪,这是法制社会的进步,是以往最最欠缺的;第三,以命偿命,是以大恶对大恶,只要消除了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威胁,就已经达到国家为强制保护社会、人民需要做的事了,不需要为了亲属的报复心理再判被告‘死刑立即执行’来为家属‘报仇雪恨’、平民愤;第四,每件案子都会有不同的声音,不然不会对簿公堂,市民的法律意识只是通常的‘道德水平’,不是专业的、系统化的、理性的法制观念,不能以普通道德来衡量法律判决正确与否,因为判决除了实体法还有程序法,程序法尤为重要!取证违法,即便被告真正犯罪了,都应该归于无罪,这样重程序才能确保相对的大公平公正。”

  广州中院解答网友三大疑问

  为何不等人抓齐再一起判?

  1 网友疑问:在逃的还有3名案犯,为何不等人抓齐了再一起审判?

  答:如果全部案犯归案,法院一并审判,当然是最理想的效果,但由于本案案犯未全部归案,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对已抓获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被告人也应当进行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四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 网友疑问:在逃的3名案犯落网后,还会不会把这5个人的案子翻出来重新审理?到时会不会又出现新证据能够证实现在落网的5名被告人中有“最主要责任人”?

  答:在逃的3案犯落网一般不会引起此案件的重新审理,除非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另外3名案犯落网后,如果无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有错误,法院将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对3名案犯另案审理。

  关于是否会出现新证据能够证实这个案子中的5名被告人中最主要的责任人的问题,我相信,待3名在逃案犯归案后,这个问题会水落石出的。

  3 网友疑问:如果在逃的3名案犯被抓后,致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是不是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中会不会有人为死者偿命?

  答:3名在逃案犯归案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依据犯罪证据,如果能查实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法定罪量刑。

  律师说法

  少杀慎杀不影响判决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表示,这个案子涉及到复杂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众多,还有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

  正常情况下,应该要等所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才能进行审理,但如果另外3个案犯迟迟抓不到,法院也不能无休止地等个十年八年,因此,法院先审理抓到的5个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再者,定罪量刑应该依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来作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唯一的依据就是事实和法律,而对“民意”的考虑应该放到很小的一部分。

  网友对少杀慎杀有误解

  对于目前网友们普遍质疑的“少杀慎杀”,朱永平解释道,其实网友对此有误解。目前,“少杀慎杀”主要是用在经济犯罪中,而不是用在恶性的刑事案件中。

  实际上,这个案子的判决跟“少杀慎杀”没有多大关系,该案无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5个被告人中没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法院也从来没有说过是为了要“少杀慎杀”而作出这样的判决。

  “民意杀人”留下深刻教训

  朱永平说,过去,我们经常被“民意”左右判决,但“民意”是具有不稳定性的,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会出现不同的“民意”,“民意杀人”、“舆论杀人”的案子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就是一个典型,该案虽发生于十年前,但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舆论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舆论之下。”

  朱永平表示,文革时期、“严打”时期,我国都出现了很多为“平民愤”而导致的错杀误杀和冤假错案,这是在法治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目前,中国的法治在逐步进步,特别强调刑事犯罪的证据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在对待这些杀人的案子时,法院很谨慎。原来,在“严打”过程中是不谨慎的,“严打”遵循的是“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这种想法已经被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国家已经不再采用。现在,更多的采用的是理性的治理,这样“重程序、重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公正。

  而网友就这个案子的判决发出反对的声音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网友们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更多的期待,法院判罚本身是对是错甚至已经不是问题的焦点了,多数人是在利用这个案子表达对中国司法制度中还存在的问题的不满情绪,还有部分网友发泄的则是对社会治安的一种不安感。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任仲杰 通讯员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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