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盗摘逝者眼角膜做移植
捕还是放,二七区检察官遇到法律空白北京曾有这样的案例,引发法学和伦理界大讨论
近期,南方周末以《南周十年追踪:中国器官移植》为题,关注从1998年到2007年,从器官移植立法、器官移植买卖再到“器官移植游”,中国器官
是盗窃尸体罪还是侮辱尸体罪?二七区检察院遇到一起棘手的案件,市内某家医院的主治医师王林(化名),在死者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刚刚去世的患者眼球摘取,给自己的新病人进行移植,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提请二七区检察院以侮辱尸体罪批准逮捕王林,检察院复查后却发现批捕遭遇法律空白。
晚报记者 张华
病人刚去世
眼球不见了
8月13日20时许,郑州某医院太平间,刚刚去世的宁姓患者远离了亲人,静静地躺在太平间,而他的主治大夫王林却走了进来,私自摘取了宁的双眼眼球。第二天,宁的眼角膜又在一张姓患者的眼球上出现。
“眼角膜不见了,谁偷走的?”还在沉痛中的宁的家人,又遭遇惊人事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8月17日,公安部门调查找到宁生前的主治大夫王林,王林坦然地承认了自己摘取眼球的行为,并认为此事不足为怪,“很多医生都是这样做的”。
检察机关批捕
遭遇法律空白
案件侦破后,公安部门以侮辱尸体罪提请二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林,检察官们经过审查,陷入了困惑。
“侮辱罪不是,盗窃尸体罪也不是,没法批捕。”检察官介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尸体的法律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但是盗窃尸体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尸体,但最关键的是盗窃尸体罪是针对尸体全身,不针对个别器官;而侮辱尸体罪,是说行为人出于一种贬损他人人格、他人尊严对尸体采取的一些侮辱的行为。从以上两个法律特征来看,王林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此类案件如何定性,该如何处理,让检察官们很困惑,亟待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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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博士为救患者偷取病人眼角膜
医生盗取死者眼角膜进行移植,早在1998年就因医学博士高伟峰而被世人所知。
1998年10月份,由于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果找不到新的角膜,一位烧碱烫伤的病人眼球就很快会腐烂失明,只有从新鲜的尸体上可以获取到有用的材料。于是,出于挽救病人的目的,时任北京人民医院眼科医生的高伟峰去医院太平间,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一具新鲜尸体的眼球,却由此引起一场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轩然大波。
移植的发展进程……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快为器官移植捐献立法,以便为器官移植捐献提供法律依据,避免造成供体器官浪费,延误患者治疗。
卫生部起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于2006年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和完善。
《南方周末》供图
专家看法
刑法可能有意避开此类案件
盗窃眼角膜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没有法律依据?郑州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进行了解释。
“王林的行为依据刑法无法批捕,可以民事侵权的形式起诉。”刘德法教授介绍,目前现行针对尸体的法律条款,在制定时都有一定的背景。以盗窃尸体罪为例,是以农村为死去的人配阴婚的陋习为背景,而配阴婚时肯定要求是全尸,所以盗窃尸体的个别器官构不成盗窃尸体罪,“盗窃尸体罪只针对全尸”。而侮辱尸体罪主要是犯罪人出于情感上的需求,对尸体进行毁坏或侮辱,给尸体的主人和家属都带来不小的影响,毁坏他人声誉。
盗窃尸体个别器官没有法律依据,刘德法教授推测为“刑法上可能是有意避开”,并解释,刑法是所有法律条文中处罚最重的一种,一般不针对极少数出现的案例提供法律依据,像盗窃尸体眼角膜就属于极少出现的违法类型。批准逮捕刑法上不支持,尸体主人的家属可以民事侵权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若在盗取器官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进行牟利,检察机关可以立案查处后进行批捕等相关法律程序。
圆桌讨论
尸体属于谁?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不能进行器官买卖和活体器官移植,但进行尸体移植时是否需要死者家属同意,最终牵涉到尸体到底属于谁的争论。
目前,许多国家获取供体遵循三项原则——自愿捐献、器官非买卖和推定同意。
所谓自愿捐献,指的是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和移植;如果死者未作此表示,他的近亲可以如此做,除非已知死者反对;如果个人已作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
所谓 “推定同意”,即由政府授权医生,允许其从尸体身上收集所需要的器官。“推定同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权医生摘除有用的组织或器官,不考虑死者或亲属的愿望;一种是法律推定,不存在来自死者或家庭成员的反对时,方可进行器官的收集。瑞士器官移植执行委员会的官员认为,现在不是家属说了算,医生可以说法律允许我这样做,法律肯定了医生的合法行为。
尸体属于谁?有专家说,尸体国有化或许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灵丹妙药。近年巴西通过一项法案,要求所有国民都要捐献自己的器官。该法案规定,除非死者在身份证或驾驶执照上特别注明不得使用其器官,否则有关当局有权使用其器官,逐步实行尸体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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