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渔
昨日《法制日报》刊发了对深圳市“忏悔加停贷式”环保的评论,对该举措表示了赞赏,但私下以为不可高估此举的意义。
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地政府频出新招,深圳市此举自然也属于其中一种。
其“绿色信贷”的贯彻执行可谓一剑封喉,直指污染企业的痛处。而环视国内,“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的“忏悔式环保”新政,却可以说是深圳市政府开风气之先的“创造性”做法。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一诉诸道德自省的崭新手段呢?
既是“忏悔”,便是一种“灵魂深处的革命”,是来源于内心的一种道德渴望,而非强制性的结果,明令别人“忏悔”恐怕更会导致“伪忏悔”。由此来讲,深圳市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污染企业“公开忏悔”,即便“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也不足以让人乐观。人们会担忧,强大行政压力之下的“公开忏悔”会不会沦为污染企业向着政府摇尾乞怜的“忏悔秀”,而非发自内心道德自省的起点?
而更值得思考的一点是,政府本不应该站出来充当道德判官,即使要做判官,也该是一个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规则判官”。如果规则制约斩钉截铁,拥有摧枯拉朽的规制力,那么,“忏悔式环保”绝不会有粉墨登场的机会。从此意义上讲,此次新政的出台是否隐喻了常规治理路径的软弱无力?果真如此,“公开忏悔”固是独辟蹊径的环保利器,但又何尝不是舍本逐末之举?
污染确实是一种带有道德性的、需要谴责的行为,让违法排污企业“公开忏悔”也无可厚非,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真正的“公开忏悔”必须是来源于内心,并指向公众的。只有以这个为前提,“忏悔”的效力才是可期待的。
然而,公众、舆论有让污染企业“忏悔”的能力吗?当然没有。这正是“忏悔”制度的软肋。而政府的责任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构建真正让公众和舆论变得有力起来,改变目前这种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能力被长期遮蔽、忽视和阻滞的现状。
企业的衣食父母其实该是公众。要通过建构发动公众的法律制度,使得违法企业的“忏悔”变成一种基于切肤利益“疼痛”的自发性“忏悔”,这样才能在每一次污染发生时,令违法者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而这,是千万次的行政命令式“忏悔”难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