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某机械厂经常有业务往来。由于交往时间较长,我公司从水路买进的原料就借机械厂的码头卸货。日前,我公司的一批原料卸到机械厂码头后,被机械厂留置起来,机械厂称因我公司欠其一批货款到期未付,故机械厂可行使留置权。
我公司认为,法律规定留置权必须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才能行使,我公司欠货款未付虽是事实,但与借码头卸货是两码事,请问,机械厂可否因我公司欠货款而控制我公司在其码头的原料?
读者 安国
安国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留置权的行使条件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来信情况看,你公司与机械厂有到期债务未结,机械厂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了你公司动产,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借码头所卸原料不得留置,故机械厂行使企业间留置权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当然,依照《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