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破除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比如,有的同志认为,司法机关坚持“司法独立”必然会影响或削弱党的领导和执政。这实际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独立的一种误解。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独立”,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实行“司法独立”。
在这个前提下,“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使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使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执政党的权威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像体育比赛中裁判对竞技双方做出裁决一样:法官(裁判)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纠纷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进而依据既定的规则(法律)做出公正裁断。
马克思曾经对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独立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刘少奇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出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做了最好的说明:“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司法机关“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应当做到独立公正,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必须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有利于维护并实现司法公正,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和以什么方式获得独立的底线。如果由于人员素质、法治环境、物质条件等因素,司法独立过多而有损于司法公正,或者由于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及其保障,而毁及司法公正,都需要从体制上予以重新审视和调整。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或者否定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依法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绕过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做出裁判,则势必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即是说,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权威,这首先就会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漫画:孙晓纲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