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远)日前,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出台《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对于盗销自行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盗窃自行车3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执法意见还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人民币接近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自行车的;因盗窃自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行车的。该执法意见同时规定,与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盗窃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盗窃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执法意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自行车行为一年内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800元,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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