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于2005年到期的每人50元的机场建设费,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准下,还将续征至2010年 ◎供图/CFP |
一律师称:我国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收费不足60种
文/本报记者 邓艳玲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通知,从11月5日起,燃油附加费上调。与此同时,与燃油附加费堪称“双生子”的机场建设费却正面临着一场身份是否合法的诉讼。
提起这场行政诉讼的韩甫政,是河北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5岁韩甫政认为,机场建设费是一项行政收费,必须有法律允许才能征收,民航总局现在征收机场建设费只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批示,并没有法律可依,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
“我不但要让大家知道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是不合法的,还要告诉大家,还有更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是不合法的。”韩甫政告诉记者,他数过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314种 项目中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有法律依据的不足60种,其他大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部门文件,这些并不是立法法中提到的“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专家杨伟东教授认为,依照行政法规收费在目前来说不合法不现实,但保证每一项行政收费都依照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显然是治理行政乱收费的根本。
“征收机场建设费不合法”
诉讼也要讲究策略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为“青周”):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受理关于机场建设费的诉讼?
韩甫政:应该是的。10月31日我已经收到北京二中院转来的国家民航总局的答辩状,现在正在等我起诉的第三人海南航空公司的答辩状。
从2004年起,厦门的丘建东律师也在就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是不合法的,多次对航空公司以及民航总局提起诉讼,但最后都没有立案。
青周:你的诉讼为什么就被受理了?
韩甫政:以前丘律师主要是起诉航空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后,走民事诉讼的路子,而我是在提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后,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我先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未作任何回答,紧接着我就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二中院最终于9月27日正式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国务院批准’收取也不合法”
青周:以前丘建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官司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你是为什么提起这场诉讼?
韩甫政:我是要通过这次诉讼告诉所有的人,机场建设费的收取就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收取属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要依照法律才可以征收。
这里提到的依照法律就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而民航方面提出继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理由却是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显然这是不行的。
青周:民航总局提出机场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他们依照国务院规定,代替征收,行政法规不也是法律的范畴吗?
韩甫政:以前,法律的范畴的确没有这么死死地规定,依法办事的“法”是个广义的说法,包括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2000年立法法对于什么是“依照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了。这里的“法律”就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制定的,还有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
青周:国务院的批准也不行吗?
韩甫政:在行政征收这件事情上来讲,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批准”既不能代表宪法和法律,且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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