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梅志清 实习生/吕博雄 通讯员/刘泽炀)昨日,为期两天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中山大学拉开帷幕,近3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商法学精英康乐园“论剑”,针对当下我国法律中的空白地带进行热烈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省委副书记刘玉浦、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中大党委书记郑德涛等出席了开幕式。
当前应制定商事通则
是否需要制定商事通则一直是商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认为,制定商事通则可以填补民法和已有商事单行法律之间的空白,作为统帅商事单行法的一般规则。
“制定商事通则可以纯洁中国商人队伍,明确地以法律手段来界定哪些人可以经商,哪些人不可以经商,以往对"领导干部不准经商"的约束只是政策性的,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以身试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民安还认为,中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也不尽人意,许多还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需要通过制定商事通则予以重新确立。
商会不是“二政府”
商会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延伸,还是发挥社会制衡作用的自治团体?近年来商法学界一直在呼吁制定商会法,以期确立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认为,商会是自发生成的,而不是制度设计的产物,从法理上讲就应当是自治团体。但现在中国商会发展瓶颈恰恰是自治缺失,一些政府部门对商会“不放心”,迫使商会依附于政府,成为不伦不类的“二政府”,不能有效地发挥对政府管理不足的补充作用。“确立商会独立法人地位,才能使政府和商会形成理想的互动模式”,冯果总结说。
职工安置不能推给法院
1986年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但这部破产法被法学界普遍被认为是“试而不行”。“除了一些试点案例以外,可以说并没有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施行”,一位法学教授这样解释。今年6月份,新《破产法》开始实施,能否在实施中避免旧破产法的失误也成为这次年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属于劳动保障法方面的内容不要塞进破产法里面来!破产法是依据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原则确立的,劳动保障法才是强调人权的,两者应当界定清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政府应当尽量减少政策性干预,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主动承担起劳动保障方面相应的责任,让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法院的责任就归法院,政府的责任就归政府,别硬把职工安置问题推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