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合同签订后突发疾病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不违约 被告应予退款
本报讯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出境游合同签订后突发疾病,协商退费遭旅行社拒绝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除原告自愿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外,其余9215元费用由旅行社退还原告。
2007年2月,南京的一对年轻夫妻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怎知离成行的前几天,妻子突发疾病住院手术,而丈夫又必须要照料妻子。男主人随后与旅行社协商,要求取消原订合同并请求退款,但旅行社却不答应,由此引发诉讼。
庭上原告称,今年2月,他们夫妻决定作一次出境旅游。2月12日,夫妻俩找到这家知名的旅游公司,经过洽谈双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月26日随旅游公司团队去塞班岛旅游,行程共计6天,总费用为9700元。怎知就在签下合同的第4天,妻子突发疾病住进医院进行手术,王先生也因此需要陪伴和照料妻子。2月16日,王先生将妻子的住院证明通过传真的形式发给了旅游公司,并表示要取消行程并要求退还已缴款项,不料旅游公司没有答应。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旅游公司协商退款,均无结果。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游公司对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主张。称不能如期参加旅游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没有主客观的过错及违约行为。认为由于疾病不能参加旅游,不属于法律上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的事由,因此只同意给予两原告已缴费用20%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旅游合同约定,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旅游者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合同履行前,原告李女士因患疾病住院进行手术,其配偶王先生及时将情况通知被告,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向被告提出要求取消旅游计划。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从而实现身心放松和愉悦的目的。但在李女士患病住院手术,其配偶王先生需要给予精心照料的情况下,原告既无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能,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且在解除合同的时间上,原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自意承担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属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退还两原告旅游费9215元。(李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