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要有刚性支撑
本报讯 法定权利应该强制执行;惠民政策要落到实处。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近日来召集的各区县、产业工会保障干部有关座谈会上,本市职工、工会干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件)》,提出了两大建议。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件)》。国务院把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作为政府行政意志加以实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的举措,受到了职工的一致欢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
法定权利必须强制执行
“应当突出单位贯彻的主体意识。”工会系统不少干部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建议修改为“职工休年休假,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所有职工做出统筹安排规定。”“同时应该提高单位主导的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很多工会干部认为,劳动者带薪休假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对于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的保障属于国家的法定意志,单位应该严格遵守。而法律也应该提高“不能执行的标准”来制约单位的“不执行”。大家建议能否将该条修改为“考虑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按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在本年度内进行调整。”对于确实无法调整的,在征得职工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单位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参照在国庆、春节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标准。
累计工龄段分段应增加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单位可以多给职工休假天数吗?”尽管可能多此一问,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大家一致认为,条款应该确立休假最低天数限额,作为对职工法定权利的维护,时间可以多算但不可以少算。“为了确保签订短期合同的年轻职工也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政策阳光,职工累计工作年龄段分段应适当增加,从而保证更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应该将“1-10年”分为“1-5年”和“5-10年”两个层面,而有20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则能够享受更多的福利假期。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不低于5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不低于1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不低于15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不低于20天。”
明确带薪休假保障机制
“强制执行的规定必须建立有效的保障和问责工作机制。”职工们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针对“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尽管比较含糊,但对问责至少做出了规定。但是,就如何确保单位切实建立带薪休假制度却没有明确必要的保障机制。
市总工会有关人士指出,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希望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支持职工就带薪年休假相关事项与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并写进集体合同,落实情况通过民主渠道向职工反馈。”
“这样,有保障机制的惠民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市总干部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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