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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非公企业女性职业健康堪忧

  造成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女职工利益

  “对于2008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比如,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而此外的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前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时的一段话,激起了公众对于女性职业健康权的再次关注。

  许多人认为,将条款细化成“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彰显了社会正义,是对女性职业安全的保护。

  其实,对于女性职业健康权的保护由来已久。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已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199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确定了女职工日常和“四期”中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包括矿山、井下、高空、有毒害环境等地方的作业。

  一项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06年年中起开展的调查显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而侵犯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案例大多集中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堪忧

  此次检查涉及27个省市的3万余家企业,女职工300余万人,范围主要为煤矿、建筑、化工、皮革制鞋等涉及粉尘、高温、低温冷水、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几十个行业。

  检查发现,在一些地区仍有相当比例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重庆市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近2000家,1万余名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武汉市现存职业病危害企业1040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女职工达20765人。

  检查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某些企业因为只招收未婚女性,以规避女职工生育负担,被称为无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三无”企业。在广东东莞,接受检查的7737家企业中,94家企业安排孕期女职工加班或上夜班;在宁夏,46家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89%的企业不给孕期女职工报销检查费;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检查的18家非公有制企业中,16家企业女职工产期不发或减发工资,只发最低生活费,不报销生育费。

  不可否认,在某些地区,女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恶劣。一些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女职工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严重超标;一些岗位的女职工长期处在高温冷水条件下作业;部分私营企业主漠视女职工工作安全,既不改善其生产作业环境,也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此外,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保护条款;女职工劳动时间过长,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劳动强度过大;报酬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社会保险不到位;企业不能定期为女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检及妇科病普查,不建立相关的职业病健康档案等等。

  法律意识、监管体系、完善法规一个都不能少

  全总女职工部的该项调查分析认为,造成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女职工利益;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女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卫生教育不普及;劳动监管体系不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滞后。

  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投资安全卫生设施,认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女职工就业难,即使企业劳动生产环境差,也不愁招不到人。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经营者则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知之甚少。对湖南涟源市169家煤矿企业的调查中,12家煤矿企业负责人知道女职工需要特殊保护,对具体规定却“不清楚”;70家煤矿企业负责人则根本不知道国家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及设备缺失,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职业场所的危害因素不进行卫生监测,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不设警示标志。许多企业很少对女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缺少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的基本防护意识。

  调查发现,侵害女职工权益比较严重的企业,往往是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对于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任何组织进行监督约束,一些企业虽建有工会组织,但没有专职工会干部,工会及女职工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女职工权益受损。

  随着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监察机构已经难以覆盖数量众多的经济实体。劳动监察队伍人员少,检查只能抽样,对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裁。

  同时,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在执行机制、监察手段以及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方面都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身和执行机制上的缺陷,使法规缺少权威性,在当前难以有效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性职业健康权需要全方位保护

  一位多年从事女职工保护工作的有关人士认为,规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条款固然可行,换个角度保护女性职业健康,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现有法规加以丰富和进一步规范则同等必要。毕竟,这些法规出台的近20年里,我国经济水平、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女职工禁忌劳动内容的增加和细化显得更为迫切。

  最新消息显示,自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来,我国女性就业比例提高,已经占全社会就业人口比重的45%。因此,保护女性职业健康权将不再是几个部门或几部法律的职责,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有关人士建议,各级劳动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加大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同时,通过联合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全总女职工部今年把工作重点放在“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完善女职工的维权机制建设”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她们将力争用3年时间,帮助80%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而通过建立平等协商,促进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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