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开枪打死副教授”期待检方介入
作者:王威
11月13日凌晨4点多钟,广州珠江医院一位神经外科的 副教授在和朋友吃过饭后返回医院拿东西的途上和附近的巡警发生争执,在经过短暂的争吵过后,巡警开枪。
在我国,警察使用枪械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遇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紧急情形”,对那些穷凶极恶的暴徒,警察该开枪时必须开枪。
但是,“开枪” 毕竟是一种极端手段,板机一旦扣动,其后果就难以挽回。1829年,有“世界警察之父”之称的罗伯特·比尔在建立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之初,就曾提出 “警察不要太多动用武装”的理论。美国洛杉矶警察局原副局长罗伯特•弗能曾说:“在美国警察开枪之前,他要先问自己三个问题,当然这三个问题要在一刹那之间作决定。第一是是否合法,是不是你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者保护某一些人的生命。第二个问题就是跟我们警察局政策是不是弥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我一定要开枪,有没有其他可以解决的办法。”而且美国警察原则上不准向开动的车开枪。在世界警察发展史上第四次警务革命即社区警务革命(20世纪70年代至今)到来时,欧美各国则开始强调警察的公仆意识与服务职能。在这种背景下,“最小动用武力”的原则应运而生,并成为现代化国际警务改革的发展趋势。在西方国家已开始限制警察使用枪支等致命武力,而是尽量采用非杀伤性武器。
在瞬息万变的“紧急情况”面前,警察一刹那间的开枪决定实际上就是法的“直接执行”,难免有千虑一失。2005年7月,英国伦敦遭受恐怖连环爆炸袭击后,草木皆兵的警察就将27岁的巴西男子梅内塞斯误作“恐怖分子”当场击毙。2004年9月26日,我国甘肃兰州警方击毙了一名据称携带“炸药包”讨要欠款的陕西籍男子姜云春。事后查明,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而已。这些事例说明,即便在警方亮明身份、摆出“堂堂之阵”时,也难以杜绝“开错枪”、“杀错人”的意外发生。因此,对警察的开枪权必须加以严格的约束。
从报道来看,发生在广州的此起警察开枪事件起因可能是警方怀疑尹方明所驾车辆为假军牌、报废车,且警察上前盘问时,尹方明又“强行启动,将盘问警察拖行数米”,警察在“鸣枪示警无效,朝车内开了第2枪”。警察开枪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的职责。如果警察开枪违反相关规定,又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疑将涉嫌渎职犯罪。好在目前已经传来了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消息。我们希望通过检方的调查澄清事实,还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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