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和出售由政府定价 |
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归集的资金也可用作住房保障资金,如:每年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依照本条例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保障性住房的来源,主要由政府自行组织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归集的住房也可用作保障性住房,如: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建成后由市政府以一定价格收购的住房或者按照约定归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未出售或者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收回的原微利房、安居房;政府以收购或置换方式取得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社会捐赠的住房等。
出租和出售由政府定价
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的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确定后,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的政府定价,综合多项因素来确定,包括: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以政府取得住房产权的成本计算;住房管理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收的税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住房的折旧;同一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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