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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广州副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 > 枪杀副教授最新消息

医院副教授被枪杀 警方通报称当时情况紧急(图)

  死者尹方明的家人。

  整个枪击事件发生过程。(根据联合调查组初步调查结果)赵佳峰制图

  医院副教授被枪杀 警方通报称当时“情况紧急”

  早报记者 吴玉蓉 综合报道

  11月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尹方明遭枪击身亡。事发前他曾受到巡逻警察盘问并发生争执,开枪者为其中一名巡警,子弹打中尹方明心脏。珠江医院急诊部医生曾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腋窝附近有弹孔伤口

  早报记者前天电话采访到珠江医院急诊部医护人员,一名护士告诉早报记者,尹方明是被子弹刺穿左胸而死的。

子弹从左下胸穿入,腋窝附近的位置有一个弹孔伤口。据介绍,送到急诊部时尹方明已经停止了呼吸,没有反应。

  这名警察究竟有无权利开枪,早报记者致电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该警察的行为是否越界,要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这名人士说:“如果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警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珠江医院官方网站介绍,死者尹方明为广州珠江医院神经医学研究所(脑外科)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有说法称,事发前,尹方明喝了一点酒,不过还未得到证实。

  事发后: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事发后,该事件引起人们很大关注,网络上更是传得沸沸扬扬。《广州日报》昨天报道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11月14日通报,11月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

  据报道,广东省、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最新进展:车牌被报纸包裹

  据初步调查,11月13日凌晨4时55分,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广州日报》报道,为阻止该男子驾车逃逸,民警拉住了车门,但却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了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者尹某是一家医院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XXX、湘KXXXXX车牌各一副。

  出事民警正协助调查

  事发后,海珠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死者所在单位迅速组成善后工作组,安排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目前,该民警正在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组表示,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公正的查处。

  15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

  早报记者张凌

  11月1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后,早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门有关人士,对方表示不管是临检时,还是平时任何时候执行任务,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开枪,都是有一致的明确规定。其中涉及两个法律条例,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另一个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中更是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的详细15种情况: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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