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尹方明副教授 图为尹教授中弹部位(均为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彭于艳 徐伟
一则“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遭民警枪击身亡”的消息,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
今天,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对该事件作了通报:
据初步调查,13日凌晨4时55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官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
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者尹方明是珠江医院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XXX、湘KXXXXX车牌各一副。
广东省、广州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事发后,海珠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死者所在单位迅速组成善后工作组,安排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目前,该民警正在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组表示,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公正的查处。
在该事件中,民警开枪有无必要?是否合法?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两名法律专家。
“本案中,民警开枪打死尹方明的行为有滥用职权的嫌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杨忠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当时尹方明行为的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其既不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机关的通缉犯,只是想驾车逃脱民警控制,并没有对该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的情况,尹方明快速倒车,仅仅是造成这位民警膝部受伤,而这位民警在被拖行时,完全可以松开手摆脱被拖行的状态后再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选择枪击尹方明并最终导致其死亡,这位民警开枪的做法涉嫌违法。
“警察正常用枪前要先鸣枪以示警告,但从广州市公安局的通报来看,民警对尹方明到底开了一枪还是两枪无从知晓,如果民警鸣枪不是警告而是直接射击就更不合法。”
杨忠民进一步补充说,车牌造假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警察可以上去盘查,但警察应该文明执法,要注意盘查技巧,应注意言行,避免引起事端。
“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也暴露出他们在使用枪械时的尴尬心理。
针对民警如何在合适的情况下正当地使用枪械,余凌云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还过于笼统和原则,基层民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有效地把握。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当然,悲剧的发生是由双方造成的。如果尹方明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地配合民警的调查和盘问,积极履行相对人的协助义务,而不是采取驾车逃离的过激行为,同样也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余凌云说。他建议,公民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都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死者简介 姓名:尹方明
性别:男
科室:神经医学研究所(脑外科)
职称:副教授(医学博士)
主要科研成果:发表论文40余篇,承担全军“九五”课题1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十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2项及广东省团队项目1项的课题研究;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军队医疗成果二等奖1项。
专业特长:主要致力于颅脑显微解剖、显微神经外科手术,尤其颅底外科手术入路的研究;脑血管病的介入治疗,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颈内动脉海绵窦瘘等疾病。从事《中华神经医学杂志》编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