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工作坚持市场就业的发展方向,市场调节就业的无形之手也日渐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但是,政府促进就业、政府组织就业的有形之手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就业工作中,仍要承担着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提供就业援助等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担负培育市场机制、纠正市场失灵、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
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首要的就是正确认识和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组织就业的责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加大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结构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把就业这一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
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就能增加就业,必须增加就业弹性,改善就业基础,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各级政府应以就业为标准排定政策取向的优先次序,在公平与效率、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做出就业优先并努力实行充分就业的战略选择。在确定一项发展或改革政策实施的先后次序时,优先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在规划地区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的中小企业;在利用各种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时,将扩大和促进就业增长作为优先的考虑因素;在规划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投资时,参照各行业的就业吸纳能力确定重点投资领域的优先顺序。建立投资项目与就业岗位增长的统计和考核体系,并将就业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活动。
政府还要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开发就业岗位的信贷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实施鼓励以提高就业收入和实现稳定就业为目标的普惠制培训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随着产业升级不断提升就业技能,有效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立区域性人力资源调剂机制,有效对接岗位资源和人力资源,使岗位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完善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积极培育新的公益性岗位,实现扩大就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