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人姓名及档案编号
张 宝 1100377523
香允豪 110001034828
王孝辉 110005543387
靳宏歌 1106309768
刘全祥 110007029175
赵国齐 1107221044
王思久 1107270686
张家骊 1108008990
赵 凯 110011722116
特此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