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乡下买地建房 违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报记者 宋芳科 为您报道 时下,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都市人把目光投向了农村,在农村买下宅基地为自己建房,孰不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买地
随着城市房价的节节攀升,“我想有个家的”梦想让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无法实现。于是一部分城市人选择了到城乡接合部去买农民的房屋或者土地,然后翻修或者新建房屋从而达到安家的目的。法律专家提醒,都市人到农村租房可以,但是要买房就不可以。如果都市人(城镇户口)在农村购置了房产,一但买卖双方发生争执,法律不会保护任意一方的利益。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还有部分都市人并不是冲着农村的房子去的,而是想在农村买一块地自己修建房屋,从而达成在农村长期生活的目的。同样,在这样的地里修建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的,更不要说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得买卖
农村房屋为什么不能卖给城里人,本报邀请了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的杨晓东律师为您揭开其中法律问题。杨律师说,房产的出售却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权属转让实质上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转让,因而为土地管理法所禁止。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以上的法律条款就明确说明了这点,农村房屋卖给城市人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之所以制定这些条款,就是为了保障农业用地不被随意侵占,所以还想到农村买房买地的城里人千万不要踩这条法律的红线。那农民就不能买卖自己的房屋吗?其实农民也可以买卖房屋,但是必须买卖给同村的农民,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典型案例
乡下买房 契约无效
兰州市民陈文的父亲是安宁区园艺村的村民,老人去世后,陈文继承了父亲留在村上的老宅,而在此期间陈文由于参加了工作,户口由农村户口变成了城镇户口。与陈文父亲老宅相邻的是同村韩家的老宅院,2005年,陈文打算修建父亲留下的宅基地。就在这时,韩家传出了想卖掉老院子的消息,但传出卖房消息的人并不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韩军,而是韩军的小儿子韩辉。据陈文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他是和韩辉联系的,因为韩辉说父亲已将房屋交到了他名下,而且当时还有韩辉的母亲、哥哥以及园艺村村长现场作证,他们才签订了《卖房契约》,双方契约签订之后,陈文就开始将他家的老院和韩家的老院并到一起,修建了一个二层小楼。
一审: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陈文的房屋建好了,官司也就接着来了,告他的人就是韩军。韩军的诉状上把陈文列为了第二被告,把亲生儿子韩辉列为第一被告。 2006年6月2日,该案在安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为,陈文作为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一审判决后,韩军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侵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2007年10月,该案重审在安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涉及的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两被告在买卖房屋的同时侵犯了园艺村全体村民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所以两被告签订的《卖房契约》为无效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0月31日,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韩辉和被告陈文的《卖房契约》,同时被告韩辉退还被告陈文2.8万元的购房款。二、被告陈文给原告韩军返还修建好的二层楼房的第一层部分房屋,以及一半院落。原告韩军支付被告陈文房屋补偿款4.3万元。三、被告韩辉赔偿原告韩军经济损失8400元,被告陈文赔偿原告韩军经济损失5600元。
法院的这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文中涉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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