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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惨事件凸现对法规理解缺陷

  医院和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法规应该全面理解,为挽救生命勇敢担负起社会责任来。今后应对相关法规有所修改,使医疗机构负责人处置特殊情况的权力更为明确具体

  本报记者 李郁

  “明知道他不签字,不动手术,我女儿会死,你们为什么不先救人!”

  23日下午,一名中年妇女在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哭喊着,医生护士还有几个记者劝慰都不能让这名妇女平静下来。


  3天前她的女儿因病危需要动手术,但女婿死活不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致使22岁的女儿眼睁睁地在众多医护人员面前死亡。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多数人痛恨那个愚昧的丈夫,也有不少人对医院死板执行规定不满,自然也有不少人冷静思考医院的做法是否有缺陷,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是否全面。

  孕妇和胎儿死在医护人员面前

  死者叫李丽云,湖南郴州人。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被她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西院。西院区离本院大约40多公里,在西五环外。

  李丽云送来时病情严重,已呈半昏迷状态。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心脏及肾脏功能性衰竭,但胎儿还有心音。于是决定做剖腹产,抢救胎儿,并减轻孕妇负担。

  但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却执拗地声称,妻子只是得了感冒,只需吃药,不用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人员、包括院领导都来劝说,肖一直执意不签。当时同室病人甚至承诺如果肖签字可以给他一万元,肖仍不为所动。经众人两个小时苦口婆心地劝说,最后肖仍在同意书上签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字样。

  医院一面做除手术以外的所有可能的抢救工作,一面向石景山区卫生局请示报告,得到答复是:不经家属同意不得手术。抢救进行了2个多小时,孕妇心脏3次停止跳动,又3次恢复,但终于在7点20分死亡。

  妻子死后,肖志军不后悔没签字,只后悔带妻子来医院。

  抢救时,医院也考虑到两人的关系是否正常的问题,因此报告了派出所。经民警查验,两人身份证有效,也确实是夫妻。但男子仅初中文化程度,似乎从未进过大医院,又颇迷信。平时他只靠打零工生活,很穷困,但夫妻感情还不错,没有证据表明他不签字是蓄意耽误妻子治疗。

  医院:按规定只能如此

  医院在抢救时开通了“绿色通道”,免费进行抢救,几十名医扩人员全力以赴,但只因丈夫不签字,无法进行剖腹产,终止妊娠,孕妇得不到最对症的治疗,悲惨地与腹中胎儿一起死亡。

  “这事我们从没遇见过。”朝阳医院西院副院长赵立强无奈地说,“情况太特殊了”!

  医院遵守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经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通知其他人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朝阳医院看来是严格遵守了这一条规定,雷打不动。

  但一般人对医院并不理解,23日的网上有对那个丈夫的一片指责声,对医院不满的也大有人在。

  “医院制度害死人”,“这是医院严重不作为”,网友如是说。

  “我觉得难过,难道丈夫不签字医院就不救命了!妻子的命要丈夫决定?制度是不是不近人情、人性?”南京的网友说。

  但也有人对医院的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的,应该承认,朝阳医院此前此后面对的都是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

  朝阳医院的法律顾问胡文中律师认为,在实施抢救过程中,朝阳医院“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方法已经穷尽了”,问题是病人的丈夫“非常愚昧”,而且对医院有很深的不信任。胡律师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事件的原因是患者家属放弃了医疗机会,延误了抢救时间,医院没有责任。

  法规有漏洞还是理解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认为,医患关系实际是一个合同关系,必须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合同就缺少要约,就不能成立。

  卓教授曾参与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对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有较深研究。卓教授认为,法规规定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又规定必须征得病人或病人家属同意,这就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患者到医院请求救助,这个行为本身应该看作是要约,医疗机构不能因为病人未办理入院手续而拒绝施救;而另一方面,如果患者或者他们的亲属拒绝接受某种施救措施,医院能不能强行治疗?卓教授说,实际情况是,如果强行医疗抢救成功就没问题,如果失败,医院可能就得承担责任。

  卓教授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某医院抢救一名喉头水肿的儿童,孩子眼看要窒息了,必须切开气管,但父母不同意。医院强行手术,孩子得救了,结果皆大欢喜。另一个是某医院为一个子宫肌瘤病人实施探查手术时认为应该切除子宫,未告知家属,便切除了,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赔偿。

  卓教授认为,对特殊患者,如精神病患者、吸毒者可以对其强制治疗,一般患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实施强制治疗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刘涛则认为应更全面理解医疗救助条例。他说,其实条例已经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了,专门指出“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这里把特殊情况的决定权授于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按这条法规规定,丈夫不签字,而孕妇又必须立即手术,应该看作是特殊情况,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院领导是可以决定实施抢救手术的。但他没这么做,估计是害怕承担责任,又向石景山卫生局报告请示。而石景山卫生局应该说也没有全面理解条例,没有正确指导医院负起责任,多种因素结合,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刘涛认为,医院和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法规应该全面理解,为挽救生命勇敢担负起社会责任来。而另一方面,法规对什么是“特殊情况”也规定得比较含混,今后应对法规有所修改,使医疗机构负责人处置特殊情况的权力更为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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