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质疑2 妨碍竞争,造成垄断,降低全社会经济效率
中国石油:
现在我国有三家大的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基本上是国有控股。
国家电网:
国家已经对原来垂直一体化的电力行业进行了“横切竖割”。把发电企业拆分成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国电投五大集团公司,把电网按区域拆分成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进而又按区域再拆分为多个区域电网公司;又把电网、发电和辅业按业务切割。
从客观上说,我们应该实行电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挥这样的自然垄断优势,才能创造成效。这个行业具有巨大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点,投入非常大、周期非常长。在一定市场需求下,与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相比,单独的一家提供的产品更多,这是客观存在的。规模大了以后,才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化进城,有利于经济循环和社会责任。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具有可竞争性的环节已经进行了拆分。“十一五”的改革任务,是要进一步进行主业和辅业的分离。
中国移动:
电信部门经过多次分拆和重组,最后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信等六大公司,竞争是很激烈的。
反垄断法不反对结构性垄断的现象。是限制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中国移动的做强做大,不应当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力军,不会起到负面作用。自2000年以来,中国移动通信累计上缴利税1670.08亿元,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超过230万个,对国民经济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据专家测算,2003年至2005年中国移动通信所创造价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持续保持在1.1%以上,同期对国民经济总需求的拉动保持在2.2%以上,能说是降低全社会经济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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