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双亡 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
“丈夫”肖某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医院无法实施手术 怀孕的李某与孩子离开人世 引起强烈反响
母子双亡 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
三位律师讨论 陈志华:医院无责任 王兆峰:如究责 肖某应承担过失责任 张青松:警方有必要介入
11月21日19时25分,因“丈夫”肖某坚决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怀孕9个多月的李某与肚子里的宝宝离开了这个世界。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面对两条生命的逝去,大家纷纷提出“谁该为生命的逝去负责”?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患者本人意识不清,而有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签字医院是不能进行手术的。
不少人质疑,本案中,虽然肖某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医院能否因此而不对患者进行手术抢救?医院能不能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
医院有没有责任?
陈志华:医院已尽所能 不应承担责任
手术同意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因为纳粹德国利用活人进行人体实验,正因为这个事情,最后形成了纽伦堡公约,也就是在没有受术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不能进行手术。
因此说,不能把“先签字再手术”片面地理解为是医院在为自己开脱,实际上,这个规定首先是对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的充分尊重。任何一个手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可能会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因此,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
具体到本案,从法律层面上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没有肖某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是不能对李某进行手术的。
从职业道德层面上讲,根据现在媒体对事件经过的报道,医院在抢救李某这件事上,可以说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从一开始的启动绿色通道、反复向肖某交代病情并劝说其签字,到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甚至已经准备强行采取特殊干预(指就地对李某实施手术,进行剖腹产)。
在不能手术抢救的情况下,医院没有消极地等待,而是一直在采取除手术抢救外的可能实施的其他急救措施来对李某进行救治。
从救死扶伤这种天职的角度来讲,我个人认为医院已经尽到目前现有条件下所能做的一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医院在这个事件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张青松:特殊干预权和同意知情权没冲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里实际上指的就是特殊干预。
现在有网友提出,这条规定造成了医院的特殊干预权与患者知情权的冲突,因此提出要对现在的法规进行完善,应修订或增补,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遇到像本案这样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医院是可以在没有肖某签字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手术抢救的,实际上医院也准备这样做了。
也就是说,医院的特殊干预权与患者的同意知情权是没有冲突的。但遗憾的是,这个特殊干预在肖某的阻拦下没能实施。
医院之所以对本事件不应承担责任,恰恰是因为医院曾经试图实施特殊干预。
因此,对于阻止医院实施特殊干预的后果,肖某应该承担责任并为此负责。
王兆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兆峰:追究责任应有前提
我们现在讨论这个事件时,实际上是先设定了一个前提,即如果进行手术的话,李某和孩子是可以活的。
但我认为,既然涉及到责任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死亡的原因。如果说实施了手术也于事无补,那就谈不上责任问题。
遗憾的是,因为肖某的固执,两条生命就这样撒手人世。那么,对于这起“命案”,肖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
能否追究肖某刑事责任?
王兆峰:应承担刑法上的过失责任
从表面上看,肖某从一开始就非常坚决地拒绝签字,不同意进行手术抢救,似有故意之嫌。但从主观上分析,毕竟他在李某生命垂危的时候把她送到医院,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他有主观故意,不能说他是故意想让李某和胎儿死。
另外,尽管医务人员反复对他说如果不手术的严重后果,但对于医生的话肖某并不相信,他不相信不手术就会死人的结果。保守地估计,他只是对事情的后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而已。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他与李某关系紧张、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就不能下他想把李某和胎儿“置于死地”的结论。
如果说承担责任的话,他应承担刑法上的过失责任。如果定罪的话,对应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青松:盲目追刑责 会使罪名无限扩大
能不能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首先得看他的“拒签”与李某的死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肖某消极不签字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仍然不能确定,除非有这样一种情况,如夫妻关系不合,感情彻底破裂,因而对他人生命放任,或者至少有这个动机,如果这种可能性不存在,或者连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说。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患者意识不清、家属又在场的情况下,家属拒绝签字医院也是可以进行手术抢救患者的。本案中的一个很关键的地方是,恰恰是肖某阻止了医院的强行手术,很难讲这是一种过失。
如果说公安、检察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认为应该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我认为肖某可能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对于这类事件,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如果以上假设成立的话,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就会被无限放大。因为按照正常程序,患者手术前其家属亦应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手术同意书上对于手术的风险告知得是很清楚的。如果术后或术中患者出现意外,那么,签字的那个人就是在明知有死亡风险的情况下还毅然签字,其行为岂不是可以借医生之手,达到故意杀人的目的吗?
医院依法行事,不承担后果;对患者家属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这件“命案”的结局又会是什么呢?
事件会不了了之吗?
陈志华:应进行尸体解剖
并不是说每发生一件患者死亡事件,都必须要找出个“承担者”来。医疗行为有很多不可预见性,医疗的结果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因此,我强烈建议进行尸解,查明死因。死因查不明,就无法确定肖某的“拒签”行为与李某母子的死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查明死因,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既给死者一个交代,也对公众有个交代。
张青松:警方有必要介入
有报道称肖某拒绝尸体解剖,医院不能强行解剖。但如果是刑事案件就不一样了,这时进行尸体解剖不需家属同意。
因此我认为警方有必要介入调查,搞清真相,至于最后肖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另一个问题。毕竟死了人,警方介入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王兆峰:不应不了了之
这件事不应因不好追究责任而不了了之。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更不可能将所有“其他特殊情况”都罗列出来。本案虽然很极端,但也可能很具代表性。将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公布,对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也会起到借鉴作用。
当天16时许,李某在肖某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会诊,初步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医院立即启动院内“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
20分钟后,李某心衰加剧,院方做好了手术抢救准备,医务人员详细地向肖某交代了病情,但肖某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写下“拒绝剖腹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在此后3个小时里,医院在无法实施手术情况下,对李某进行积极治疗。在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患者反复劝说下,肖某仍“执著”地拒绝签字。17时24分,胎儿胎心消失。17时25分,在院方准备就地剖腹产抢救李某时也因肖某阻拦而“流产”。院方报警。2小时后,李某心电图呈现直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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