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1月26日电 (记者杜健)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根据此意见,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筹集或提留不足时,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积极帮助筹资解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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