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香港家庭寄养模式
在中国,家庭寄养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新中国成立伊始,像山西大同乳娘村那样的寄养模式就已经存在了。
家庭寄养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普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就有关于寄养儿童权利的条目(如第20条第三款和第40条第四款)。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英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最早开展家庭寄养的国家之一,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丰富的经验。香港的家庭寄养有3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的大发展也是在最近几年。
英国模式
在英国,儿童照料模式主要分为院舍照料和家庭寄养两种。家庭寄养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现已成为英国儿童照料的主要形式。目前主要有3种机构进行寄养服务提供,地方政府提供寄养服务的机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寄养服务机构和志愿组织提供的寄养服务。
政府在寄养服务中,既制定政策,提供资金,又直接提供部分寄养服务。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接待和评估机构。这个机构的任务是将需要政府照料的儿童评估分类。通过评估,这个机构决定儿童进入哪种照料方式,并转介到寄养服务提供的机构中。政府同时通过标准来评估寄养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好坏。
非政府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从政府获取资金,投入到寄养服务中。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寄养机构一样,他们接受政府对寄养服务质量的监督。
其服务类型有两种分类方法,第一种分为短期寄养、紧急寄养和长期寄养。第二种分为亲戚朋友寄养和非亲戚朋友寄养。
在寄养程序上,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有寄养家庭的招募、培训、评估,寄养儿童的评估、配对、寄养安置、寄养后服务,以及离开寄养家庭等环节。但在每个环节,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由于英国有体系完整的社会工作专业,因此,在寄养服务中,社会工作专业是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每户寄养家庭都能得到2名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支持,其中1名是专门针对儿童的社工,另一名则是针对家庭提供支持的社工。
《英国寄养服务国家最低寄养标准》第二条中是关于家庭寄养服务的技能方面的规定,规定指出:进行寄养服务或管理的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儿童照料和寄养的专业知识并拥有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证书,保证寄养服务的有效执行。第三条中规定,寄养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保障寄养儿童的权益和提高他们的福利。其他的条款则规定了寄养服务中如何进行寄养家庭招募、培训和评估、配对,在寄养过程中预防虐待和忽视,以及儿童健康、教育和成人准备等内容。
香港模式
在香港,政府在儿童照料中只是负责提供资金、制定政策和服务标准、进行统筹和考核评估,具体的服务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目前,儿童照料有3种模式,院舍照料、儿童之家(8名孩子与1对夫妇住在一起)和家庭寄养。接受政府照料的儿童总计有1781名(截至2003年7月),其中有659名儿童在寄养家庭,占37%,其余的在院舍或儿童之家接受照料(上述数据由香港社会福利署家庭寄养服务课提供)。这些儿童绝大部分都有亲生父母,残疾的也较少,他们是由于父母照顾不足、被虐等原因被政府提供照料。
1972年,非政府服务机构首次在香港开展家庭寄养服务,1982年,该照料模式正式被政府纳入工作范围。近年,家庭寄养发展很快,被香港政府认为是3种儿童照料模式中最好的一种模式进行推介。而从经济角度看,家庭寄养也被认为是最节约的模式。
现在香港的寄养服务都是短期家庭寄养服务,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分为一般寄养服务、紧急寄养服务和日间寄养服务三种。
一般寄养服务:寄养儿童在寄养家庭居住的时间较长,一般为期半年或以上。
紧急寄养服务:服务对象是那些因种种突发家庭事故而得不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寄养期以不超过六个星期为限。
日间寄养服务:是为了一些因家庭变故或因父母需外出工作,而在日间缺乏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日间家庭照顾,直至其家庭情况有所改善,或有其他家庭适当的照料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