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目的在于通过新设美国式法学院培养法律职业人,向司法界输送专业人才,确保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但既有的日本式法学院的存续使日本还存在以培养法律素养和知识为目的的法学教育。
这两种法学教育的并存反映了社会的不同需求,也构成了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色。
11月21日,日本北海道大学校长助理、法学研究科教授铃木贤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律文化论坛就日本设立法科大学院这一举措进行了详谈。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难衔接 据铃木贤介绍,日本现行法学教育制度主要是以本科教育为主,法科毕业生大都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工作。在这种教育模式下,研究生院(日语一般称之为“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而不是担任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参加与大学法学教育没有直接制度衔接、淘汰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再在司法研修所中参加一段时间的研修,才能正式成为法曹。
由于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者的养成没有直接联系,这种教育模式难以对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和将来要从事一般工作的学生实行一体化教育。大学中开设的法学课程对想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学生来说,难度过大;而对于欲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学生来说,教学内容又十分不足。为了能通过难度极大的司法考试,大多数考生除了接受大学里的法学教育,还在讲授司法考试技巧的补习班中学习,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的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补习班的应试教育。这样的教育模式,虽然培养了日本司法精英,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但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
改革大动作:设法科大学院 为适应国际和国内的环境需求,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日本司法系统面临的首要问题。但新时期的法曹又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呢?日本法学教育界的专家认为,新时期的法曹应该具备灵活的交际能力,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这就不能像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来选拔,而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的连续过程来选拔。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司法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铃木贤进一步解释道:“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赋予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2000年10月,日本法科大学院基本框架构想出台。
铃木贤坦言,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法学院为模本。但日本与美国制度的不同点在于:法科大学院不仅吸收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而且招收法律本科毕业生。为了确保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多元化背景,法科大学院须确保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为非法学专业或者具有实务经验的学生。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入学,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这两种考试都不是测试考生法律知识的考试,而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最大特征在于,未来的司法考试将以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内容为基础,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取得直接参加新司法考试的特权。从2003年开始设立,截至目前,日本共有74所大学开设了法科大学院。
新制度引发新问题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解决了法曹人数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但它的设立也从某种角度引发了新的问题。
据统计,2006年法科大学院在司法考试中的合格率48.2%,2007年为40.2%。日本教育界专家分析,由于司法部门控制司法考试的及格人数,加之法科大学院考生逐年增多,其合格率就会下降,这就意味着大量的考生将淘汰,这必定导致补习班猖獗,从而使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又回归了传统的教育模式,违背了法科大学院设立的初衷。
“许多法科大学院所在的大学保持着本科教学、法学研究生院,教师队伍不得不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为此,老师的课业负担沉重,严重影响他们在学术上的研究。而为了通过司法考试,一些学生们开始摒弃对法律以外的课程的学习,有的学校公然取消与考试无关的科目,让法科大学院变了味。”铃木贤无奈地说道。
铃木贤指出,法科大学院的设立,一下子增加毕业司法研修人员的人数,有些毕业生已经难于找到律师事务所就职。如何解决饱和的法律人才是司法部门面临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