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江南时报》的记者就孕妇李丽云死亡采访本律师本人向记者提供了一篇文章《孕妇李丽云死亡:拷问医院职责——兼议法律界的集体失语》的文章
记者根据此文撰写了题为《孕妇李丽云之死医院就是违法》的文章,文章发表后迅速被转载
这几天某每户网站把该文放在首页结果在全国引起了广泛讨论,有支持的意见认为医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甚至有网友打电话表示支持质疑 医院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理由是不是去生孩子的结果孕妇李丽云被压迫腹部后下身出血)然后将责任转嫁给肖志军,也有反对的,认为以后严律师不要去医院看病也有表示中立的要理性地看待体制缺陷等等……不一而足。
今天本律师从法律角度剖析一下医生、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就是医疗界的法定职责。
首先在这起事故中医生是没有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执业医师具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让医生抢救危重病人而医生拒不抢救的医生违法。但本案中医生并没有违反他们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抢救是医院的决定,所以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违法的并不是医生,所以医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医院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请大家注意该条例规定的是“应当”签字,而不是“必须”签字,我们知道该条并没有说不签字就不能手术,该条款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同时我们请看该条例的第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也就是说:医院抢救危重病人是法定职责,医院不抢救危重病人就是违法!
最后卫生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医院向卫生局请示是否应该将肖志军签字作为手术的前置条件时。卫生局明确答复必须先签字后手术。因此卫生局也同样具有重大过错,没有支持医院对患者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放任了患者的死亡,因而法职难逃。
卫生局和医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确立的“救死扶伤”的宗旨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宪法》对于公民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宪法并不保护公民的死亡权目前在中国安乐死并不合法: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确受到宪法的高度保护)。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严国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