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鼓励城管当街追罚游商
城管部门行政处罚办法明年起实施
“考虑到公众安全,不鼓励城管在执法时当街追赶逃跑商贩。”《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进行明确。
城管无权处罚违章停车
针对此前媒体有关“违法停车由城管开罚单”的报道,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昨天新闻说明会上进行了公开澄清。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城管对“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只针对停车场管理,比如停车场不按规定备案、场内环境混乱、非法挪作他用等,并不涉及违章停车等司机个人违章行为,违章停车处罚权仍由市交管局实施。
市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进一步澄清,《办法》首次明确的14类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相对集中处罚权中,凡是规定“有关处罚权”的,则意味着“城管执法机关在对此类违法问题进行执法时,只对其中一部分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其他处罚权仍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执行。”比如,《办法》规定城管拥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仅限于有关“无营业执照出租汽车、无照人力三轮车”等行为。
罚款前听取当事人申辩
“城管开罚单时,如果对方申辩,就觉得他态度不好,原本罚100元,就再加罚200元,这是《办法》所不允许的。”《办法》还针对城管执法特点列举了城管人员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包括在做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对于当事人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城管罚款时,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据介绍,涉案金额个人达到1000元以上,企业达到3万元以上的案件可以向城管执法机关提出听证请求。
为消除当事人对城管罚款的误解,《办法》还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流动无照经营可以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针对记者有关“遇小贩逃跑躲避城管时,城管是否可以追赶”的问题,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公众安全,不鼓励城管在执法时当街追赶逃跑商贩,但是要结合执法现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据介绍,无照经营5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收缴。
根据《办法》的规定,城管有权“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但是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于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妥善处置;而如果扣押的财物权利人不明的,比如“有的小商贩扔下摊子就跑掉,逃避处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财物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城管违法市民有权申诉检举
《办法》除规定同级政府和上级城管机关应对下级城管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引入了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如果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据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申诉和检举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拨打96310城管热线进行举报。
晨报记者 王娜
城管行使的14类处罚权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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