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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在越俎代庖”———对蓬莱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查 6个附加条件(组图)

  ———对蓬莱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查 6个附加条件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这种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日前在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悄然出炉。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自去年11月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已经对10起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据蓬莱市检察院检察长隋玉利介绍,该院在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时十分审慎,这10起案件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且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均具有认罪、悔罪等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截至目前,这10起案件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无一再犯罪,被害人无一上访和申诉。

  隋玉利检察长:“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终极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来决定。”隋玉利检察长解释说。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绝非简单而被动地经历一定期限,只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就可以对之作出不起诉决定;也绝非只要是不适于马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轻微刑事案件,都要附条件进行考察。

  所附的条件,必须有可行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比如考虑被害人需要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补偿)的需求,消除犯罪诱因、潜在隐患,使犯有轻罪的人以自己的悔改态度和积极表现重返社会等;所适用的主体对象,也必须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定,并使未成年人、偶犯、初犯、过失犯、胁从犯等拥有免除“罪犯”标签的可能,有利于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概率。

  对“附条件不起诉”设定6个附加条件、6个必备条件和2个选择性条件

  隋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悔过自新、防止他们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弥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修复,必须对附条件不起诉限定条件,而且在考虑所附条件时,要充分考虑城乡差别。

  6个附加条件

  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情节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

  6个必备条件

  有被害人的案件,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双方达成谅解或和解对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案件,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被害人家属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出入特定场所,或者必须在特定场所接受特定的疾患治疗对未成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帮教,确定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责任确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必要时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个选择性条件

  向当地民政部门支付一定的公益金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履行一定义务劳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为外出打工者的,应就地劳动或根据有关责任部门的安排到专门场所进行劳动

  从几起案例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行

  1、对一起老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图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管某(左一)进行考察 蒋安杰摄

  试点将老年人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试行范围,并将年龄把握在七十岁以上。

  犯罪嫌疑人管某,男,现年71岁,退休工人。

  2006年11月,管某将他人送至家中的一支单管猎枪,埋在自家院子菜园里,以为埋藏之后能够避免他人使用枪支生事,但却触犯了刑律。经审查发现,管某年逾古稀,心脏做过手术且双股骨头坏死;家中儿子早逝,老伴、儿媳、两个孙子及自家生活费用均依赖他的退休金维持;他一贯遵纪守法,与村民和睦相处;案发后,对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有深刻认识,有较好的悔罪态度。

  从犯罪构成上看,管某尽管主观恶性较小,但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备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个古稀老人提起公诉,显然合法不合情理。基于以上考虑,经检委会研究决定,蓬莱检察院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管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确立了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五个月的考察期,确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帮教责任人,双方签订了帮教协议。

  考察期内,帮教责任人能够认真负责,经常与管某谈话,帮助他转变思想;办案人员也不定期到村里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考察期期满,经检委会研究,蓬莱检察院将该案报请上级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批准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2、对一起失火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图为已恢复的失火山林现场 蒋安杰摄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1957年3月生,农民,高中文化。

  2005年3月,张某与三个姐姐在蓬莱市潮水镇潮水二村白脸山上坟,由其点燃的纸张引起火灾,将1125棵松树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失火后张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火。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张某已经主动补栽了500棵树苗,足以见其弥补过失的态度积极诚恳。受害方蓬莱市潮水镇潮水二村则要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出具了《关于张某失火一案的处理意见》,写明“失火后张某等四人能主动报案,积极组织家人救火,灾后能积极清理火灾现场,考虑其家庭条件都较差,生活比较困难,村两委研究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与其姐妹四人达成补栽和管理协议作为一次性处理”。

  蓬莱检察院对张某确定了为其一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张某与她的姐姐负责在2007年5月前,在案发现场栽种松树苗1200棵,并保证成活率达到95%以上,张某担任村里的树林防护员,应负责对所栽种树木的日常维护管理,成活率低于95%时应予以及时补种。

  今年5月,张某不仅栽种了1200棵松树苗,而且将剩余的树苗精心护理,在今年的雨季全部栽种完毕。经林业部门检验,所栽树苗达到了规定的成活率,潮水二村对张某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也予以肯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后,蓬莱检察院报请上级院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对一起在校生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图为办案人员责令未成年犯罪人具结悔过 蒋安杰摄

  犯罪嫌疑人于某,男,17岁,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于某在蓬莱市实习期间,因被网友勒索财物,自己无钱给付,于今年4月23日中午,在蓬莱市某汽改厂家属区盗窃了同宿舍工友的两个存折,并将其中一个存折内的350元、另一存折内的1810元取走。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

  于某的盗窃行为,发生于即将毕业踏入工作岗位前的关键时期,本人对犯错的行为非常后悔。他的亲友、老师、同学都表示他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劣迹,受害人均表示能够原谅于某,希望司法机关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查与调查,蓬莱检察院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于某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在校学生,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适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经检委会研究,对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给予3个月的考察期。因8月份其面临毕业,毕业前由其班主任为帮教责任人,考察期间于某以书面形式汇报每月的思想情况;法定监护人及老师将每月的帮教情况反馈给检察院,毕业后,由其所在单位作为帮教人。

  于某在考察期间,深刻反省了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决心改过自新;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肯干,下班后一般不外出,也不与社会上其他人交往。目前,该案已报请上级院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认为不侵犯审判权法院却并不认同

  蓬莱市检察院隋玉利检察长认为,试点所设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把特定主体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的犯罪纳入其中,而且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即使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也可能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隋玉利强调,这并非越俎代庖,不会造成对法官审判权的侵犯。

  因为,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即使法定刑在三年以上,而根据犯罪情节和有关刑事政策的规定,也可能不需要以刑罚进行处罚;况且,我国刑种设置和具体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使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比如法院很少适用管制刑和拘役刑,不是因为可能判处管制和拘役的轻微犯罪太少,而是轻微犯罪大都被判处缓刑,或者缓刑并处罚金刑,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对法院可能单处罚金的犯罪,也适宜在检察环节处理。

  例如一起打工者盗窃案,系偶犯,数额2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起诉到法院后,被单处罚金5000元。由于该打工者还没到年底结薪时因而手中无钱支付,只能四处借债缴纳罚金。如果他筹不齐罚金,是否存在重新盗窃的可能?谁也无法断定。而检察机关就可以对他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让他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把义务劳动报酬给付民政等部门作为社会公益金,则更能体现社会关怀,并达到改造犯罪、回归社会的目的。

  既然大胆地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在蓬莱检察院看来,这项制度的运行肯定没有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不会侵犯法官的裁定权;不仅不会破坏与刑事审判裁量权在权力分配上的和谐关系,也有利于现行审判权的调整和改革;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体私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对普通公民基本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

  与此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法院的部分法官对这项试点并不表示认同,专家学者对此制度也观点不一,他们的观点如何,争论的焦点在哪,敬请关注明天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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