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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销毁“黑出租”违反物权法

  重庆日前公开销毁了75辆“黑出租车”,这些车大多是“克隆”其他出租车牌照,或没有营运资格非法上路载客被查获的“黑出租车”(12月4日新华社)。

  据了解,近年来,重庆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情况比较突出,据警方摸底统计,有近3000辆机动车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建成仅1年多的龙头寺火车站附近就有400余辆“黑出租车”在进行非法营运。
为此重庆有关部门出“重拳”整治“黑出租车”也是应该的,可是如果被销毁的“黑出租车”仅仅因为“克隆”其他出租车牌照,或没有营运资格非法上路载客,我觉得重庆的公开销毁“黑出租车”就是公开侵犯公民财产权。

  显然,“黑出租车”是违法的,但其违法之处在于车主“克隆”其他出租车牌照(也称“套牌”)或没有经过许可获得资格就擅自经营。对于车主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置,比如对于车主使用“套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扣车、罚款2000元。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可对车主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黑出租车”车主的违法行为,可以扣车、罚款,甚至拘留扣人,这都是法律允许的。

  可是,根据《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在社会划了一条界线。因此,《物权法》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黑出租车”来说,只要不能证明是车主的非法所得,就应当推定是车主的合法财产,而且“黑出租车”并非像毒品、管制刀具等一样属于“违禁品”。既然“黑出租车”是车主的行为违法,而非财产违法,重庆有关部门凭什么就可以公然的无视公民财产的排他性,而将之公开销毁呢?

  当然,公民财产的排他性并非绝对的,比如《刑法》就规定,可以对罪犯的财产作出没收处理。但即使如此,没收的财产也应当上缴国家,而非销毁。而且对罪犯财产的没收还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要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作出,重庆有关部门公开销毁“黑出租车”的做法是否履行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呢?

  公开销毁“黑出租车”的事情,以前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发生,有的场面声势更为“壮观浩大”,可不同的,如今《物权法》已经实施两个月有余了,重庆有关部门在处理“黑出租车”的事情上却丝毫没有物权的观念,没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意识,真是令人遗憾。(高俊玲)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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