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记者王海坤北京报道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日前,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同时,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办法》指出,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办法》还强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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