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7日电 (记者杨金志)上海一名女患者被医院误诊为乳腺癌,并被切除乳房。这位女士直到数年后才知道实情,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各类损失20万余元。
2000年7月,40岁的彭女士发现自己左乳头湿疹,前往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派杰氏病”(乳腺湿疹样癌),并进行了“乳腺癌改良根治”手术,即切除乳房。2006年6月,彭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被告知以前诊断的病情有误。
2006年9月,彭女士把实施切除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彭女士称,医院在未确准病情下,声称病人患上了癌症并将左侧乳房切除,导致她生活在极其恐惧的痛苦中,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从2000年8月至2007年1月,她为配合治疗一直在家中病休,领取病假工资,共计损失误工费和平均奖近7万元。在此期间,她还花费巨额资金购买了大量药物。
医院在法庭上称,临床医生根据当时完整病理报告及切片,对彭女士作出患有癌症的诊断,是符合治疗常规的。在审理中,医院方申请司法鉴定,由医学会对医院当初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断规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等内容进行鉴定。
2007年1月,医学会出具鉴定书,根据医院提供的不完整的病理切片资料,不能作出彭女士患癌的病理诊断,医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由此推定,这起事件构成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应由医方保管,因医方未按规定书写病理报告及妥善报告病理资料,导致鉴定部门无法认定彭林是否患有“派杰氏病”的病理诊断,举证不力的责任在于医方。
考虑到彭女士有原发病等因素,法院认定由医方应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法院还确认彭女士各类损失费为29万余元,根据70%的责任分担,医院方应赔偿彭女士经济损失计2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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