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杰)日前,记者到河南省社旗县采访时,法官张永军、侯作俭对记者说,目前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不一给他们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不便,他们希望尽快统一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据了解,近年来,各地司法审判面临这一问题越来越多———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目前我国共有四个全国性伤残鉴定标准存在,即《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医疗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由于制定上述标准的行业不同,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故各个评定标准的侧重点也不同,伤残等级的宽严程度也大不相同。张永军法官说:“就拿我们使用最多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说,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在职的劳动者,但我们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则形形色色,涉及各行各业,有农民,有儿童,还有无业人员,如果适用这个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往往其鉴定结论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由于适用的伤残评定标准不同,往往还会出现有些轻伤能够评残、重伤不能评残,轻伤的伤残等级比重伤的伤残等级高,甚至会出现同样的伤害,只因适用标准不一样而伤残等级大相径庭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两位法官建议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伤残鉴定标准。他们说,一是要明确区分功能障碍的标准,与轻伤、重伤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伤残等级与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相互衔接,保证伤残标准的科学性。二是要明确区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使伤残评定标准与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有机结合起来,与伤残的赔偿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鉴定机构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定,确保案件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