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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市民农村买房被判无效 10年前低价购得

  10年前低价购得200平方米房产 法院认为违反农民住宅转让规定

  市民农村买房被判无效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陈女士10年前在房山农村购置房产,办理了房产卖契并入住。如今原房主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购房协议无效。

昨天,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双方10年前签订的协议无效。

  原房主田先生说,1996年3月,他和陈女士达成协议,将他位于房山窦店镇瓦窑头村的8间房屋卖给陈女士,价款1.5万元。此后,双方在房山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办理了房产卖契,并交纳了契税、手续费等。今年6月,田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陈女士退还房屋。田先生的理由是,国家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卖给城市居民。

  “这些房子我们进行了重新翻盖和装修,价值早已不止1.5万了”,昨天,陈女士的儿子和一位代理律师代表陈女士出庭,他们说,在本案审理中,经陈女士申请,房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9.8万余元。他们认为,1996年买房时,法律并不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双方的房屋买卖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房契,瓦窑头村委会也同意了买卖,并向陈女士收取了5000元的“村民管理费”。这标志着视他们为村民。

  田先生称,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买卖,他原来不懂法律,现在刚刚知道,而且他自己也没地方住,所以10年后才提起诉讼。陈女士一方认为,8间房占地200多平方米,对方是为了拿到拆迁款才反悔的。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田先生在瓦窑头村的房屋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告陈女士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涉及农民宅基地转让,但双方买卖房屋后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双方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民住宅转让的有关规定。双方的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案件受理费和房屋评估费由陈女士一方负担。判决后,陈女士代理人表示会上诉。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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