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业人士指出,面对马上就要实行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一些单位恶意刁难孕期女工,既违反现行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又企图规避新的法律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9月27日开庭审理的三名孕妇状告用人单位“歧视、刁难”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在12月12日裁决用人单位败诉。
小任和小于、小甄是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手机推销工作。今年3月三人相继怀孕。6月中旬,公司的领导分别与她们谈话,告诉她们说:“公司已为她们安排了新工作———做手机卖场的值班经理,负责巡场。”办公室的桌上还摆着早已打印好的辞职申请书,公司领导表示:你们也可以立即辞职,公司可以把工资给你们结清。三人却都表示:还要继续工作。
小任和小于被分到西单科技广场的卖场巡场,每天要工作7个小时,除了中午1小时吃饭可以坐下外,其余时间都要在卖场里来回走动,还要穿上高跟鞋。小甄则被派往王府井附近的卖场,巡场时间更长。后来三人相继感到身体不适,经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需要卧床休息。公司认为不应当休息,双方发生争执。
三名孕妇为此第一次将用人单位告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8月10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发还拖欠三名孕妇的工资,安排利于保胎的工作,绝不刁难,卖场有什么事情可以喊“保安”来处理。
8月13日,三人再次到公司报到后,又被派往西单科技广场上班。西单科技广场市场部的负责人却告诉她们,现在的工作重点就是驱赶进入卖场的“小倒”(卖旧手机的小贩子),公司会派人来检查,第一次发现卖场有“小倒”,罚款5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三次就按照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三人觉得,自己是孕妇,怎么可能与手机贩子周旋呀?她们干了三天,小任就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医院诊断证明:需卧床休息。单位拒收小任的诊断证明和请假报告,小任只得先暂时回到家中,再用邮递快件寄给单位。单位仍然拒收,退回了邮件。另两人的情况,也和小任几乎一样。
8月24日,三人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的理由是,在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情况下,擅自脱岗,未来上班,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属于旷工行为。
三人只得再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求救。在该委员会审理此案期间,一名女工终于发生早产,以致无法出庭,只得由北京律师郭兴昌对其实行法律援助,代理出庭。另两位女工也委托郭律师为辩护人。郭律师表示:对三人都实行法律援助,代理出庭。
该广告公司在仲裁庭辩称:“我公司是依据制度与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该公司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第五则第二条第8款中“当月连续请病假1天以上或累计逾1天者,必须出具当日就医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书,或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才能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应认定无效。
仲裁员指出:女工小任在8月16日检查出身体不适后,向该公司出具了就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且在公司拒收病休证明的情况下,又以快递的形式再次向公司送达了诊断证明书和请假报告。女工小任的上述行为履行了劳动者的请假义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该公司虽称:未收到快递邮件,但根据快递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博奇睿智广告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对女工小任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该公司的有关决定应予撤销。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要求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撤销对女工小任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另两位女工也同样获得了要求“用人单位三日内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裁决书。
据郭兴昌律师介绍,今年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如女职工提出休产假,企业竟收女工保证金。女职工李某于2004年通过招聘进入某纺织企业做了一名车间工人,经过3年的工作,李某熟练掌握了岗位技术。但是,李某在今年5月份怀孕了,在医院检查后,医生认为其身体不易长久在车间工作,应该回家休息。于是,李某前段时间向单位提出了休产假的申请,但是,令李某意想不到的是,因为李某是单位的熟练工人,单位领导害怕李某以此机会跳槽到别的单位,要求李某交上2000元的保证金,保证其产假结束后回到原工作岗位,否则单位扣发李某当月的工资。带着疑问,李某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公室咨询相关问题。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纺织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李某也保证产假后立即回原岗位上班。
郭兴昌律师说,面对马上就要实行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一些单位恶意刁难孕期女工,既违反现行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又企图规避新的法律,是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