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义 通讯员谭玉文罗涌)债务人在出具欠条时误写姓氏——“阳”写成“杨”,就是这一字之差,引发了一场债务纠纷。近日,在重庆市石柱县检察院努力下,债务人李某支付债权人阳明发人民币1.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2002年10月,重庆市铜梁县人阳明发承建的石柱县黄水镇居民李某私房完工后,尚欠2万元工程款。阳明发经多次追讨,2004年11月,李某才给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明发人民币20000元。”此后双方曾在黄水司法所进行调解,李某分两次支付了3000元,尚欠1.7万元。经多次催要,李某又先后支付了5000元,而余下的1.2万元一直未支付。
无奈之下,阳明发于2006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今年5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阳明发”与欠条上的“杨明发”同音不同字,仅凭此欠条不能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驳回了阳明发的诉讼请求。
后来,阳明发到石柱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并提交了当地居民出具的几份欠条,证明由于当地没有“阳”姓,人们习惯性地将他的姓氏写成“杨”,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为他讨还公道,追回他的血汗钱。
石柱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确实有误。但考虑到抗诉将耽搁时间,经请示上级检察院同意后,该院决定尽力促成双方和解。检察官在11月8日专程到案发地做双方的沟通工作,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向阳明发兑现了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