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昆明12月22日消息 (记者贾宜超)记者20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于今年9月29日经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公安、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加强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设立了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还对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作出了规范,积极预防和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云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维林表示,《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使云南省的地方性电力立法工作又迈进了一大步,他说,2001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4年出台了《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现在《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又将开始施行,这些法规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电力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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