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军)天津青年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在京郊昌平沟崖风景区攀岩时不幸被落石击中头部死亡。市一中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承办拓展活动的北京山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去年4月,天津某公司委托与北京山野公司进行员工拓展培训活动。5月13日,山野公司组织天津公司员工购票进入沟崖风景区,参加培训热身、野外穿越等活动,但未将具体活动安排告知景区管理部门。
当日下午,天津公司员工小李和同事按山野公司制定的路线进行攀岩活动,途中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伤致死。小李的家属先后获得了李某所工作的天津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和保险金共28万元。今年2月,小李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山野公司和沟崖风景区按照各自责任,赔偿32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山野公司未提供其攀岩教练有国家颁布的相关资质证书的证据。一中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山野公司负责制定拓展培训协议,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因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该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山野公司在未告知沟崖风景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和选择活动路线,景区不负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J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