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郭晓宇今天上午,国务院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议定书于2000年5月由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已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
我国于2001年3月15日签署了议定书。截至2007年7月13日,已经有117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议定书由序言和1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一)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未满18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二)缔约国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三)缔约国应提高个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使其高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15岁,但上述入伍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四)缔约国应防止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五)规定了缔约国为履行议定书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义务,包括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议定书、提供援助、定期提交履约报告等;(六)规定了议定书的标准、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征兵工作实践不相抵触,批准议定书有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重视保护人权的国际形象,符合我国的利益。
由于议定书涉及国防事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议定书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在批准议定书时应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规定其允许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并说明为此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国务院建议我国在递交批准书的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作出如下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