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4日电(记者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受益人群规模合理,内蒙古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各盟、市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和规模,并匹配相应的优惠政策。
作为向低收入城市家庭提供居住保障的措施之一,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可能在建筑面积等指标上与一些大户型商品住宅攀比。因此,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内蒙古要求各地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只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可根据公摊面积的增幅适度提高。
据了解,为确保一定的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内蒙古还规定各盟、市在兴建经济适用房时,建设比例应控制在当地住房建设总量的20%左右。此外,按照新规定,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中也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但具体配套比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内蒙古规定凡是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用地也实行行政划拨、优先安排。此外,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也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尽快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武汉等大城市的楼市,不同幅度地出现了成交量和价格的“双降”局面,部分城市甚至降价幅度高达20%,一时间,部分媒体和专业人士中的“拐点说”迅速流传开来。
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大老百姓所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功能定位、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范。
30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0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建设部
建设部等7部门30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