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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机动车无责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改为“补偿”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应改为“补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比较好地处理了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关系,为各地制定实施具体办法既确定了原则又留有空间,既体现了责任原则又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

  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表述的建议。

  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树言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公正,也体现了对人的关爱,在社会上会引起良好的反响。

  庄公惠委员建议,这个“赔”改成“补”字。因为“赔”和过错是有联系的,合法的拆迁不叫赔偿,叫补偿,合法的征地也叫补偿。既然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应该改为补偿,这样感情上显得更合情合理。倪岳峰委员也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不是赔偿,只是承担一点民事责任。

  王立平委员还建议,对有关赔偿的比例再进行修改,现在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建议把“适当”改为“相应”,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要说“适当”,这样将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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