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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劳动法:并无“铁饭碗” 更强调劳动合同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备受公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又称“新劳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为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法律草案自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前后收到了近20万份公众意见书。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目前还在制订中。在不少问题上,专家学者争论不休。“无固定期限合同”究竟是不是“铁饭碗”,员工的工龄到底能不能买断,最近在福建也不时上演的“华为模仿秀”是否真的可以规避法律……就读者最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作了归纳,昨日专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赖诗卿副厅长(以下简称赖副厅长)。

  新法更强调劳动合同

  记者:这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方面与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有什么不同?

  赖副厅长:《劳动合同法》在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上,与《劳动法》有不一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此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非肯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为了督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部分事业单位也适用

  记者:眼下,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调整?

  赖副厅长:《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表现在: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工龄不可能买断”

  记者:就当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比如“深圳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名员工辞职的事件”,最近福建的企业也出现类似的现象,您怎么看?

  赖副厅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已经表述得很清楚,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各企业也不可能通过“买断工龄”的方式规避法律,《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10年怎么界定,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将会作出规定,但绝不会是企业通过突击裁员、再返聘就能买断的。

  《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成为常态,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

  将出台配套政策

  记者:今后我省将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赖副厅长:我们会根据本省的情况,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但具体会出台哪些配套政策,现在还未定。接下来,首先将对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对有关劳动合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文件的,抓紧制定,切实做好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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