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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历经四载 观赏鱼食饵商标引发连环官司 水族饲料业集体陷入侵权危机(图)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一桩长达四年,困扰整个中国水族产业的观赏鱼食饵“UV赤”商标纠纷有了最新进展。

  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UV赤”商标作出的撤销裁定,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对于这一结果,本案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坳明利红虫场经理雷永强今日对记者称,自己“并未感到轻松”,因为案件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未知数。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共鳞实业可能要上诉。

  水族饲料业集体陷入“UV赤”侵权危机

  从今年在京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上,记者了解到,一向鲜为人知的我国水族产业现已成为在国际上与日本、美国形成三足鼎立格局的民族产业。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族用品生产国,在中国水族产业的发源地广东省,围绕观赏鱼已形成了整个产业链,仅饲养观赏鱼的企业就多达数千家。

  饲养观赏鱼的饲料“UV赤虫”,就是水族用品中的一种商品。围绕这一产品的注册商标之战,已使整个水族产业四年多不得安生。

  纠纷缘于“UV赤”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2003年5月,我们的公司突然被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查封,理由是共鳞实业已于2002年12月将"UV赤"注册为商标。我当时一下子就懵了。”明利红虫场的经理雷永强向记者讲道,最后价值38万元的“UV赤虫”与铝铂包装被销毁,公司还被处罚款15万元。后来雷永强发现,广东省内其他7家企业也在此时同样遭到查封。

  2003年12月,明利红虫场将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告上法庭,共鳞实业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本案,最终明利红虫场被判败诉。

  初战告捷的共鳞实业,旋即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又将明利红虫场推上了被告席,索赔近百万元。2006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明利红虫场赔偿共鳞实业15万元,明利红虫场第二次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协会就应当出面,”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告诉记者,“是要保护一棵树,还是要保护一片森林?问题出在注册商标上。”

  水族协会请求商评委重新审议注册商标

  2003年7月,站在维护协调行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广东省水族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的公函》,但没想到却因此惹上了官司。

  2004年4月,共鳞实业以广东省水族协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把协会和会长告上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省水族协会与会长杨钦泉就侵权一事在日本媒体和广州媒体上道歉,并赔偿六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5年8月底,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水族协会与杨钦泉的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06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共鳞实业第二次败诉。

  “商评委终于作出了第1680号裁定”雷永强对记者说。2007年6月,商评委撤销共鳞实业所拥有的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但共鳞实业对此裁定不服,于2007年7月,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明利红虫场作为第三人。

  截取通用标识作注册商标被法院叫停

  2007年9月14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共鳞实业在起诉书中谈了两点理由。第一,“UV赤”商标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商评委依据作出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依据不足;第二,“UV赤虫”是“我公司首创的红虫饵料的品牌,且经过独家长期使用,早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含义”,对名利红虫场故意曲解“UV”和“赤虫”两词的含义,歪曲“UV赤”的正常商标含义,混淆产品通用名称的说法,商评委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第1680号裁定。

  被告商评委则反驳称,争议商标中的“UV”是英文UltraViolet(紫外线)的简写,作为工业领域的通用标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赤虫(又名红虫、血虫)是观赏鱼食饵,根据相关证据,“UV赤虫”,系指急冻杀虫生产工艺和处理方法,和经过该工艺和处理的产品的名称,共鳞实业将行业常用词汇的主体截取为商标,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实际使用的整体效果来看,公众容易将其与“UV赤虫”混淆,所以,“UV赤”用在动物饲料上,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三人名利红虫场雷永强向记者解释了他们的理由,“UV赤虫”是一种专门饲养观赏鱼的饲料产品,而“UV”指的是一种急冻杀虫生产工艺和处理方法。从生产角度说,“UV赤虫”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共鳞实业不能通过对通用标识的“断章取义”,获得注册商标。

  经审理,法院最后认定,争议商标“UV赤”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共鳞实业主张争议商标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680号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对此判决,共鳞实业的原负责人黄志坚先生今天告诉记者,“我现在在香港,无法回答”。记者同时电话采访了共鳞实业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徐珂先生,他的答复是“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不便多讲”。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莉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是对通用标识的截取,虽然并不多见,但上诉取胜的可能性并不大。最后结果究竟如何,水族产业能否最终摆脱侵权之窘境,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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