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12月29日新华网)。
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以后,国家财政将减收300亿元左右,全国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会发生一些变化。
预计调整后,工薪阶层有70%左右的人不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只有30%左右的人要负担个人所得税。这只是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到2000元的宏观好处,微观好处这几天公共空间议论得太多,不用我重复。我想说的是,起征点调整方案通过只是个税进步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个税完善还任重道远。远的大的不说,近的小的是如何让“利好”落到实处,使其真正成为让利之举惠民之举,并发挥其在二次分配中“劫富济贫”的正向调节作用。
我所谓的善治是指个税征收管理操作层面执行环节的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比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共有11个税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而当下中国的现实图景是,不少地方劳动密集型企业有着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员工旺季加班加点,可能月薪超过起征点;而淡季却因业务不足三天打雨两天晒网,或月薪远远低于起征点甚至歇业在家无收入。由于人税征管操作中工资薪金所得系按月收入计征,是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起征点(减除额)后的余额,这类对象如果按全年平均月薪可能达不到起征点甚至赶不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却要报个人所得税,这显属“劫贫济富”有失公平。
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矛盾也造成个税虽合法却不合情不合理。比如,在发达地区就业的流动人员,名义收入可能月薪超过起征点须要纳税,而由于其所在地生活消费水平较高,实际收入就有可能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从而生活拮据窘迫,幸福指数低;反之,在欠发达地区就业从业者,可能名义月薪虽然达不到起征点,但却由于生活消费水平低导致实际收入高,可能活得滋润小有节余幸福指数高。这显然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本旨和方向,又不符合法治文明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因此我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就起征点调整而言,光有善制还不够,更须有征收管理操作层面的善治,才能使纳税人感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当然,我所谓的个税起征点有善制还须有善治远不止乎于工薪收入起征点层面,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征收管理的持续完善和与时俱进是个系统工程和动态工程,绝非动一下起征点就可以万事大吉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的。(陈庆贵) (来源:红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