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晓宇
2008年1月1日,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税率均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动物防疫法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动物疫情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报告、认定和公布制度,加强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制度,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健全了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机制。
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该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使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各方面的内容,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供了依据。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