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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月起出租房屋须登记 包括承租人双方姓名

  本月起出租房屋须登记

  本报讯(记者张燕)昨天,市建委就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公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从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根据《规定》,出租人需到服务站登记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等内容,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服务站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如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各区县出租房屋服务站主要设在相应的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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