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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愿抚养脑瘫儿 法庭出招竞拍抚养权

  父母闹离婚,往往都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平山县一对闹离婚的父母,却因孩子是脑瘫儿,谁都不愿抚养。

  日前,平山县法院大胆借鉴招标机制设立“竞价台”,谁出的抚养费高,孩子就随对方生活。结果,母亲出的价高,孩子随父亲一起生活。


  夫妻离婚

  双方都不愿抚养脑瘫孩子

  平山县某村的王霞(化名)和同村的秦来(化名)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2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在村里举行了婚礼。同年年底,王霞产下一名女婴。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人渐渐发现孩子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坐立,也不会说话。经检查后,医生确诊孩子为先天性脑瘫患者。

  得知情况后,一家人惊呆了。王霞抱着孩子多次到各大医院就诊,希望能治好孩子的病,但几经周折,情况并不见好转,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开始捉襟见肘。无奈之下,一家人只好放弃了对孩子的治疗。

  2005年年底,由于夫妻两人性格不合,王霞开始离家独自生活,最后于2007年7月向平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秦来离婚。除分割共同财产外,还提出了孩子应由其父亲秦来抚养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秦来也表示双方确实感情不合,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也没有异议,但在女儿抚养权上与王霞产生了很大分歧。秦来认为女儿应随母亲生活,他愿意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就算离婚了,日子还是要过。我带着女儿,将来也不好再找婆家……”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王霞显得很无奈。

  “孩子需要专人护理,可家里条件不好,我也照顾不来,孩子跟他妈会好一点。”秦来如是说。

  双方各有各的“理”,谁也不肯退让。任凭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双方都不愿女儿随自己生活。

  一时间,法庭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法官出招

  设“竞价台”为孩子找“家”

  “婚可以离,但孩子不能没有"家"。”主审此案的霍文哲法官告诉记者,他是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来审理这起案件的。

  据霍文哲法官了解,王霞和秦来结婚后,两人为了攒钱给孩子看病,先后到外地打工,将孩子托付给秦来的父母照顾。对孩子,夫妻二人也都是尽心尽力。但抚养残疾女儿不仅意味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劳动,而且还要承担大额医疗费。

  考虑到离婚后的生活,两人虽不忍心抛弃孩子,但都希望由对方抚养女儿,自己来承担抚养费。

  此案该怎么处理?霍文哲法官一时也没了办法。想到招标中常用竞价方式,霍文哲有了自己的主意——竞价孩子的抚养权:由出价高者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出价低者负责抚养孩子。

  把“竞价抚养费”的方案和其他法官商量,又征得王霞和秦来的同意后,法庭上开始竞价。

  因为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而愿意出抚养费,通过十多个回合的轮番出价,底数为每月150元的抚养费在双方的“抬价”下一路飚升,王霞最终以首次给付三年抚养费和护理费9780元竞价成功(以后每两年给付一次)。

  秦来心服口服,表示愿意按照竞价前的约定抚养女儿。

  孩子终于有了去处。法官趁热打铁,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王霞当庭将抚养费交给了秦来。

  “虽然在竞价中我出的抚养费数额高,可是再出多少也赶不上女儿的需要。以后女儿看病需要花钱,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承担。”王霞表示。

   专家探讨

  为孩子竞价找“家”合法吗?

  据记者了解,平山县法院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在河北省尚属首次。这种方式合理合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观点1 合理,但不合法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倍战认为,法院通过“竞价抚养费”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其实就是把孩子的抚养权当作一种财产进行划分、用金钱来衡量,这种做法合乎常理,但并不合法。

  马倍战解释说,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抚养权涉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竞价抚养费”可以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不应单一以金钱竞价作为确定抚养权的标准,最终还应以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为原则。

  观点2 不违反立法意图

  “法院用这种方式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让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不违反立法意图。”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李益民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李益民说,关于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它的立法意图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纠纷和抚养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竞价抚养费”的方式来确定抚养权问题并不违反立法意图。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看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究竟怎样才算有利于孩子成长,有很多方式来判断。在父母双方都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时,法院“竞价抚养费”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能否用这种"竞价抚养费"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李益民说,此举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有利于以后的审判工作。

  观点3 不违法,且有一定合理性

  “法院是本着对孩子负责的心态来处理此案的。”河北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北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景生说。

  谷景生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但都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至少可以在经济上尽可能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

  “法律上对此没有硬性规定,所以这种做法是不违法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谷景生说,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法院用“竞价抚养费”的方式来处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既然没有完美的方法,法院选择相对更好的,同样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市民心声

  希望双方都能好好待孩子

  针对此案,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听听他们怎么说。

  “这对夫妇也有自己的苦衷。”赵先生说,夫妻离婚后,无论孩子跟哪一方,对其再婚都有一定的影响,尤其这个孩子还是一名脑瘫患者。“我可以理解他们双方当时的心情,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

  “你要问我这个案子该怎么解决,我真的想不出什么好办法来。总之,法官用竞价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我认为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当记者问市民张女士,如果她是法官该如何处理时,得到了这样的答案。

  “法官用这种方式一时解决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但我有个担心:父亲本身不愿抚养孩子,虽然孩子归了他,但他能抚养好孩子吗?“这个孩子挺可怜的,一出生就是残疾。希望她的家人能好好待她。”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二十多名市民中,有人理解,但多数人还是对孩子的父母表示不满,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该互相推诿。事情已经解决,被采访的市民希望孩子的父亲能够照顾好孩子,也希望孩子的母亲能在给付抚养费的同时,多去看看孩子。

  抚养费“竞价”孩子有家可归

  2000年9月,浙江省永康市法院象珠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桩离婚案。针对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9岁女儿的情况,法官设立“竞价台”,圆满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

  男方在诉状中称,他与妻子经人介绍后不到一个月即草率举行婚礼,次年便有了女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夫妻关系难以维系,请求依法准予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抚养女儿,表示如对方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自己的抚养费一分不欠。

  法官在获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通过“抚养费竞价”来确定抚养关系,事先规定出价低者抚养孩子。最后女方报出最高价2.5万元,男方“中标”——抚养女儿。(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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